首页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