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八条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