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条中的“社会保险水平”是指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及费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