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