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六十三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