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