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中的“依法”是指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