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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享有下列权利: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就案件的事实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发问;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

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就听证案件的处理向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