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年) 第六条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享有下列权利: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就案件的事实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发问;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 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就听证案件的处理向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