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年) 第五条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从本部门的下列人员中指定一名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记录员: 法制工作机构的公务员; 未设法制机构的,承担法制工作的其他机构的公务员; 法制机构与行政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的,该机构其他非参与本案调查的公务员。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