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年)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向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书面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