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年)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所有与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不得以未经听证认定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