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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由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宣布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

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案件调查取证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从事实和法律上进行答辩,并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本案调查取证人员就本案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辩论结束后,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