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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参与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

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人员。

听证记录员的回避适用前款的规定。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的回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