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参与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
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人员。
听证记录员的回避适用前款的规定。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的回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参与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
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人员。
听证记录员的回避适用前款的规定。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的回避,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