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