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信息共享、分析,加大协同查处力度,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