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以伪造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工伤认定结论等申请材料或者以冒名顶替检查等手段骗取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存在与伤病情、鉴定标准不符以及超出工伤认定范围等严重错误的,原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