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