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鉴定程序 第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鉴定程序 第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被鉴定人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