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被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不能真实反映伤病情的;

其他拒绝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