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九条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九条 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针对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不同情况,加强个别教育,开展心理矫治工作,促使其改变吸毒恶习,矫正其对毒品的依赖心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