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八条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八条 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可以邀请解除劳动教养后不再复吸的典型人员介绍戒除毒瘾的经验、做法,增强戒毒劳动教养人员戒除毒瘾的信心。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