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治疗 第二十条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治疗 第二十条 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药政部门批准的戒毒药品,不得以劳动教养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实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