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三章 治疗 第十九条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治疗 第十九条 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对戒毒药品的购买、管理和使用,按照卫生部《戒毒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