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二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以外的人员给戒毒劳动教养人员送食品和生活用品(衣服除外)。戒毒劳动教养人员所需日用品应当在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内专设的商店购买。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