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二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管理 第十二条 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可以与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会见;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的会见室应当加设必要的隔离设施,严防毒品和其他违禁品流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