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由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企业具备偿还能力时,可以逐步偿还个人出资。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