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二章 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八条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八条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