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二章 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八条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 (二)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 (二) 第二章 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八条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 (二) 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