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2006年)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