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7年) 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7年) 五、 五、 各地在实施新标准过程中可依照上述处理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特别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避免新标准实施前已经作出了初次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依据新标准进行再次鉴定,前后结论不同引起的矛盾。新标准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我部。 劳动保障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