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