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四章 职业介绍 第二十四条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职业介绍 第二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据实填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