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偿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