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提供虚假信息;

超标准收费;

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