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