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年) 第五章 仲裁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仲裁监督 第三十五条 记录人员等办案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 办案辅助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