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年)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作风建设培训。 仲裁员每年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