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简单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