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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仲裁庭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实行一案一庭制。 第十三条 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第十四条 记录人员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组庭。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当悬挂仲裁徽章,张贴仲裁庭纪律及注意事项等,并配备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等。 第十七条 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统一着装,佩戴仲裁徽章。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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