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研究本仲裁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