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 第五章 仲裁监督 第三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仲裁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仲裁员所在单位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