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