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一节 仲裁调解 第七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七十条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一节 仲裁调解 第七十条 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 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10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