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一节 仲裁调解 第六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六十九条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一节 仲裁调解 第六十九条 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