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