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