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工作证件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