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