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