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